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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严打非法录音制品

1999-12-29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杨光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(记者杨光)为了更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和开展“扫黄打非”,保护知识产权,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,文化部决定: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15日,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专项斗争。

据悉,这次专项斗争打击的范围包括走私进口、盗版的录音制品,出版单位违法违规出版的非法录音制品,具体包括:(一)未加贴文化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或加贴假冒标识的录音制品;(二)未同时加贴文化部“A.Ⅲ”号段标识和“中图公司”标识的境外出版的录音制品;(三)无任何出版单位或伪造、假冒其他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录音制品;(四)无版权认证号和国家审批文号或伪造版权认证号、国家审批文号出版的境外录音制品。

文化部通知,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自查,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录音制品,并将非法录音制品列表上缴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。在2000年1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处罚;继续经营或藏匿的,一经发现,依法从重处罚。经营非法音像制品100张(盒)以上的,吊销许可证;在2年内被处罚2次以上的,吊销许可证;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通知规定,经营单位从合法的音像出版、发行单位进货,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而受处罚的,其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向原供货单位索赔。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进货,能提供进货线索并被查实的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

文化部鼓励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线索者,向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举报,有关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。文化部特设举报电话:(010)65551010和65551899。举报信箱:dthotline@sina.com。根据举报查获重大案件的,对举报人予以奖励。

此次专项斗争是全面整治音像市场的开端,文化部重申:国家禁止经营走私、盗版、反动、淫秽等非法音像制品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守法经营,各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将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,维护音像市场的健康繁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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